定期排污操作的要求
2019-02-05
排污要在鍋爐壓火或低負荷時進行,且應短促間斷進行;
排污前要將鍋爐水位調至接近正常水位上限,排污時要嚴密監視水位,防止造成鍋爐缺水;
操作排污閥的人員,若不能直接觀察到水位計的水位時。應與水位計的監視人員聯系共同進行排污;
每隔八小時必須排污一次。若多臺鍋爐共用一根排污總管,而每臺鍋爐排污管上又無逆止閥時,禁止同時排污;
排污時不應進行其他操作,若必需進行其他操作時,應先停止排污;
排污時,先開啟靠近鍋爐的慢開閥,再間斷開、關遠離鍋爐的快開閥,進行快速排污。排污結 束后,先關快開閥,再關慢開閥,然后再稍開快開閥,放盡積水后關閉;
排污操作結束,將排污閥關閉后,應檢查排污管道出口確認無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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