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與PPP項目
PPP模式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在中央的力推之下,已在全國范圍內強勢推進,開展的如火如荼。繼財政部于今年9月29號發布了總投資為6589億元的第二批PPP示范項目名單之后,以各地地方財政部門(如浙江、福建財政廳等)為主導的項目推介會也是有模有樣的相繼推開,一時間,PPP項目大有遍地開花之勢。但令人擔心的是,PPP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點,目前為止,真正落地的項目為之甚少,可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卻不在少數。結構設計缺陷、風險分配不公、融資難等等問題都在困擾著PPP模式的大踏步邁進,這其中,政府信用也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方契約精神缺失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社會資本順利融入PPP模式的絆腳石。
PPP在推進過程中還存在著如下的問題:首先、PPP項目合同復雜、期限長,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需要較長的談判時間。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忽視PPP模式最重要的體制機制創新內涵,僅僅單純的將其理解為新型的融資工具。
對于PPP合作的雙方來講,政府能否遵守契約精神是至關重要的問題。若想PPP模式健康發展,政府方必須建立一個透明公開、可預期的政策制度,重合同、守信用,讓契約精神可以為PPP模式有序發展提供最佳的發展環境。其次,契約精神的遵守不是政府單方面的事情,社會資本作為PPP項目中具體負責建設、運營、維護的一方也需要具有契約精神。
就當前PPP模式的推廣力度來看,中央確實對PPP模式寄予厚望,希望PPP模式能夠達到減輕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緩減地方融資平臺壓力之目的,同時讓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基礎和服務的建設,也有利于其拓展投資渠道,發揮社會資本的優勢提高項目運作的效率。既然如此,PPP項目的參與各方都應該規范運作、尊重契約精神,從而保證PPP項目能夠順利推進,為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