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體制要改革 燃煤自備電廠將有序發展
初步統計,2014年全國自備電廠裝機容量超過1.1億千瓦,約占當年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8%左右。自備電廠主要集中在鋼鐵、電解鋁、石油化工、水泥等高載能行業,主要分布在資源富集地區和部分經濟較發達地區。機組類型以燃煤機組為主,燃煤自備機組占70%以上。
自備電廠在諸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提高了企業競爭力,促進了資源富集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和特色產業發展;二是提高了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部分自備電廠利用煤矸石、余熱、余壓等資源發電,有效節約了資源;三是承擔了局部地區供熱、供暖責任,部分企業自備電廠在滿足企業生產需求的同時,利用余量熱能向周邊地區居民供暖和其他企業供熱,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但是,自備電廠的建設運營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審批環節政出多門,未核先建、批建不符現象較嚴重;能耗指標、排放水平普遍偏高,與公用機組有較明顯差距;運營管理水平偏低,運行可靠性較差;參與電網調峰積極性不高,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不夠等。因此,《意見》提出,新建燃煤自備電廠項目要統籌納入火電建設規劃,由地方政府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核準,禁止在總量控制規模外核準,并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公平參與優選。同時,嚴格執行項目核準程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有條件并網的應并網運行,并做好并網安全等相關工作。
長期以來,大量燃煤自備電廠以配套工業項目的動力車間形式與工業項目打捆審批,審批部門涉及能源主管部門、經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等多個政府部門,部分自備電廠還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情況。項目審批政出多門、違規建設等問題,造成燃煤自備電廠在規劃建設的管理上與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相脫節,也加大了監管難度,致使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能效環保標準的情況時有發生。《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燃煤自備電廠必須納入火電建設規劃,明確了核準主體和核準程序,強調了產業政策的符合性,通過強化規劃引導、科學規范建設燃煤自備電廠,有利于加強全國電力統籌規劃,推動燃煤自備電廠有序發展。 《意見》還提出,燃煤自備電廠要服從電力調度,積極參與電網調峰等電網輔助服務。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自發自用電量應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合理繳納備用容量費。
《意見》提出,推進燃煤自備電廠節能環保改造,提出了節能改造的標準,對于未達標排放的要限期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對于落后機組,要加快淘汰。燃煤自備電廠由于專業化運行管理水平不高,監管難度大等原因,普遍存在能耗水平高、環保排放不達標、環保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對于燃煤自備電廠的節能減排,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已提出了具體要求,本次《意見》再次強調燃煤自備電廠的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體現了能源主管部門對提升燃煤自備電廠能效環保水平的堅定決心。
自備電廠的管理和規范化發展,長久以來都是擺在主管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意見》的出臺,表明了主管部門力圖解決難題的決心。自備電廠的問題,其實質是低電價利益驅動所帶來的問題。當前,自備電廠的低電價,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未履行社會責任、低環保投入等不合規因素基礎上的低電價,不完全是市場機制下形成的低電價。相信隨著電力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意見》的有效實施和監管的不斷加強,自備電廠有望形成規范有序的健康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