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2-09-13
(一)新建燃氣鍋爐、燃生物質成型燃料
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應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自2024年1月1日前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