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起 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規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通告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自2024年3月12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新建鍋爐。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在用鍋爐。本通告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自2024年3月12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要求
本通告規定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在用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