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市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降低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質量,青島政府決定,在市區范圍內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政策。
1、本標準中的所謂鍋爐改造,是指通過清潔能源替代、熱源替代、改用潔凈煤或其他清潔燃料、廢氣深度處理等方式對燃煤鍋爐進行改造,使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重點控制區第四時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應燃料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超過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2、本標準中的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是指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原膠南市以外區域)、城陽區、青島高新區范圍內,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萬千瓦以下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另外,黃島區(原膠南市區域)、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政策。
通過煤改天然氣、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淘汰燃煤鍋爐的企業,或采取其他熱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鍋爐的,按照所淘汰的鍋爐額定熱功率每蒸噸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改用潔凈煤技術或成型生物質鍋爐等清潔燃料鍋爐實現超低排放的企業,按照原燃煤鍋爐額定熱功率每蒸噸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且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工程環保設施總投資額的60%。其中,符合市節能獎補規定的,可同時享受市節能補助政策。
通過高效脫硫、脫硝(含低氮燃燒)、除塵改造實現燃煤鍋爐超低排放的企業,按照脫硫工程每蒸噸3.5萬元、脫硝工程每蒸噸4.5萬元、除塵工程每蒸噸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且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工程環保設施總投資額(包括工程土建、設備、建設安裝和分布式控制系統投入,額定熱功率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鍋爐的在線監測投入,下同)的60%。
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所獲得的補助金額,系按照上述補助標準,再乘以年度調節系數計算得出。2015年至2018年完成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年度調節系數分別為1.2、1.0、0.9、0.8,項目完成的時間以通過168小時調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