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允許燃煤鍋爐的生物質鍋爐替代
宿遷燃煤鍋爐整治目標:
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2018年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發〔2018〕36號)要求}; 鞏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整治成果;會同環保部門全面開展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整治和6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其他燃煤鍋爐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年內完成全市納入2018年度的59臺燃煤鍋爐整治任務。
1、按規定淘汰燃煤鍋爐。
對納入2018年度全市整治任務的59臺正在使用的燃煤鍋爐,檢驗機構在鍋爐改造或淘汰期限到期前接到檢驗申請,特檢宿遷分院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鍋爐改造或淘汰的期限,改造或淘汰期限到期后不得實施定期檢驗;按照規定應當淘汰的燃煤鍋爐,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使用單位及時報廢并辦理注銷手續,使用單位不按時辦理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銷使用登記證。
2、對淘汰期限到期后繼續使用未經檢驗的淘汰燃煤鍋爐實施告知。
各地要按國家燃煤鍋爐相關政策,對繼續使用未經檢驗的淘汰燃煤鍋爐單位實施告知(見附件1:分類整治燃煤鍋爐告知書)和簽收手續,如發現繼續使用的,立即辦理注銷手續,特檢分院不得實施檢驗,各市場監管部門要立即移交當地環保部門,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于“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進行處罰。
3、燃煤鍋爐實施生物質鍋爐替代情況的處理。
燃煤鍋爐實施生物質替代,鍋爐燃燒方式未發生變化,不符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規定的改造,不需要告知和改造監督檢驗。凡是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提出清潔能源替代報告和承諾時(清潔能源替代報告和承諾書),檢驗機構核實后要及時安排鍋爐定期檢驗工作,不得拒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