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燃煤鍋爐整治丨哈爾濱市整治燃煤鍋爐補貼標準出爐
根據《辦法》,哈市九區納入2019年燃煤鍋爐淘汰范圍,實施廢棄拆除、拆除燃煤鍋爐并入供熱規劃的集中供熱管網(含躉售)和清潔化能源改造(改用天然氣、電、地熱、工業余熱、生物質能、太陽能等清潔化能源)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省屬單位除外),為本次補貼范圍內的單位。
其中,單位屬于集中供熱并網的,對淘汰20蒸噸/小時以下居民、居民與非居民混合供熱燃煤鍋爐,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對淘汰20蒸噸/小時及以上居民、居民與非居民混合供熱燃煤鍋爐,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4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
單位屬于改用清潔化能源的,對采用低氮燃燒等技術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燃氣鍋爐替代方式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12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對采用低氮燃燒等技術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燃氣鍋爐替代方式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10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對采用電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36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采用發熱電纜、電熱膜、蓄熱電暖器等分散式電供暖設施,各類電驅動熱泵、地熱、工業余熱、太陽能等其他清潔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熱鍋爐的,用于供暖的,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用于生產的,依據原淘汰鍋爐噸位,按照36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采用加裝布袋除塵器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生物質專用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4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以上改用清潔化能源的,新建鍋爐噸位如超出原淘汰鍋爐噸位,按原淘汰鍋爐噸位計算補助金額。
單位屬于廢棄拆除燃煤鍋爐的,對拆除現役非供熱燃煤鍋爐且不再新置鍋爐的工、商業企業,依據拆除鍋爐的噸位,按照2.8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