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燃煤散燒污染治理的決定
日前,南陽人大公布關于燃煤散燒污染治理的決定(2019年10月30日南陽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推動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持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如下:
一、我市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責任,把燃煤散燒污染治理作為藍天保衛戰的重要內容和民生工程,堅持目標引領和問題導向,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強化責任、上下聯動,扎實開展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持續提升我市大氣環境質量。
二、燃煤散燒污染治理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的,建立和完善制度機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綜合防治、社會參與、保障民生的原則
三、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
村委會(社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組織開展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煙草、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劃定禁煤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可逐步擴大禁煤區的范圍。禁煤區劃定和更新后要向社會公開。
五、禁煤區內除燃煤電廠、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單位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散煤和潔凈型煤。禁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設施。
禁煤區外除燃煤電廠、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單位及過境運輸煤炭及其制品車輛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散煤。電代煤、氣代煤未覆蓋到的禁煤區外農村地區居民生活可以暫時使用潔凈型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禁煤區”內貧困戶、五保戶等困難群體的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氣用電,確保人民群眾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禁止燃煤電廠、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單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散煤及其制品。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雙替代”供暖、潔凈型煤臨時取暖等替代散煤工作;加強潔凈型煤生產供應保障和監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出臺潔凈型煤替代散煤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及時查處生產加工散煤的小窩點、小作坊以及散煤銷售點。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提供飲食、洗浴、住宿、醫療、教育、養老等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大力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能等清潔能源,取締小型燃煤茶浴鍋爐、燃煤大灶、小煤爐等燃煤散燒設施設備。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制定規劃,逐步淘汰散煤烤煙和食用菌生產過程中的燃煤設施,加快推進煤改電、煤改氣工作。對于不具備條件的,禁止使用散煤,可以暫時使用潔凈型煤作為過渡,保障農業生產不受影響。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燃煤散燒污染治理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并嚴格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燃煤散燒污染治理職責的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對燃煤散燒污染突出問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對查處、整改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宣傳和普及工作,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燃煤散燒污染治理公益性宣傳,對燃煤散燒污染實施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燃煤散燒污染防治意識。
十二、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燃煤散燒污染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其他負有燃煤散燒污染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燃煤散燒污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后,應當給予獎勵。
十三、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